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13號原告空軍第一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 姜懿修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2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被告和也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簡健傑 被告集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洲賓 被告岳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佩娟 被告嵐田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陳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15,7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6,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