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簡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強制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14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博文上列被告因強制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1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博文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王博文因認 劉尹馨 欠錢不還,心生不滿,於民國113年3月2日9時4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見劉尹馨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暫時停靠於前址前,遂在該處等候劉尹馨,劉尹馨返回車輛後,短暫與王博文交談,欲駕車離去之際,王博文竟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接續以試圖取走車鑰匙、強行開啟車門、坐入後座、拒絕下車、站在車輛前方等方式,妨害劉尹馨自由離去之權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王博文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劉尹馨、證人即乘客 陳慈琪 之證述。
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手機錄影截圖4張、手機錄影檔案光碟1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廖婉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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