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上訴人
高儷文 被上訴人
吳建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建夆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113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理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亦分別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高儷文對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上訴人之家事上訴聲明狀,雖第一項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即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然第二項聲明請求命被上訴人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2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附此陳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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