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4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李俊昌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101年度湖簡字第102號、101年度審簡字第495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