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陳水勝 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被告 聖安 慈惠堂 兼代表人 吳麗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柒萬捌仟伍佰元整。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動產或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常受買賣雙方之需求、主觀好惡、目的及利用價值等之影響,若當事人間就該交易價額有所爭執,即應調查實際情形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是此所謂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另土地公告現值係主管機關所屬地價評議委員會經調查地價動態後,逐年評定之結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可作為政府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應足為衡量土地價值之依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聖安慈惠堂、吳麗霞無權占用國有由原告所管理坐落基隆市○○區○○段樟空湖小段34-1、34-2、34-7、64-1、185、186、187、188、189、190、247、248、24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在系爭土地上分別有門牌號碼為基隆市○○區○○○路○○○號、112之3號建物、水泥地、花圃、樓梯、地下一層房屋、平台等地上物,且占用面積約各為234、233、306、116、53、460、(地號187因占用面積不足1平方公尺未予計算)、102、50、210、289、66、185平方公尺,而起訴請求被告二人應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原告既以土地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土地之價值為準。而系爭土地地號34-1、34-7、64-1、185、187、188、189、190、247、248、249之部分於民國104年間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00元,系爭土地地號34-2、186之部分於104年間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200元,此有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在卷可參。
依原告主張遭占用之面積計算,爰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78,5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俟將來測量被告二人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另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二人應給付自104年1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止按月給付之損害金部分,不併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併予敘明。
三、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7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272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3,272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三、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孫嘉偉附表:
┌──┬──────┬──────┬──────┬────────┐│編號││占有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占有使用面積價值│││地號│(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新臺幣)│││││(新臺幣)││├──┼──────┼──────┼──────┼────────┤│1│基隆市七堵區│234│1,900元/平方│234×1,900元│││ 友蚋段 樟空湖││公尺│=444,600元│││小段34-1地號││││├──┼──────┼──────┼──────┼────────┤│2│基隆市七堵區│233│3,200元/平方│233×3,200元│││友蚋段樟空湖││公尺│=745,600元│││小段34-2地號││││├──┼──────┼──────┼──────┼────────┤│3│基隆市七堵區│306│1,900元/平方│306×1,900元│││友蚋段樟空湖││公尺│=581,400元│││小段34-7地號││││├──┼──────┼──────┼──────┼────────┤│4│基隆市七堵區│116│1,900元/平方│116×1,900元│││友蚋段樟空湖││公尺│=220,400元│││小段64-1地號││││├──┼──────┼──────┼──────┼────────┤│5│基隆市七堵區│53│1,900元/平方│53×1,900元│││友蚋段樟空湖││公尺│=100,700元│││小段185地號││││├──┼──────┼──────┼──────┼────────┤│6│基隆市七堵區│460│3,200元/平方│460×3,200元│││友蚋段樟空湖││公尺│=1,472,000元│││小段186地號││││├──┼──────┼──────┼──────┼────────┤│7│基隆市七堵區│不足1平方尺│不足1平方公│不足1平方公│││友蚋段樟空湖│未予計算│尺未予計算│尺未予計算│││小段187地號││││├──┼──────┼──────┼──────┼────────┤│8│基隆市七堵區│102│1,900元/平方│102×1,900元│││友蚋段樟空湖││公尺│=193,800元│││小段188地號││││├──┼──────┼──────┼──────┼────────┤│9│基隆市七堵區│50│1,900元/平方│50×1,900元│││友蚋段樟空湖││公尺│=95,000元│││小段189地號││││├──┼──────┼──────┼──────┼────────┤│10│基隆市七堵區│210│1,900元/平方│210×1,900元│││友蚋段樟空湖││公尺│=399,000元│││小段190地號││││├──┼──────┼──────┼──────┼────────┤│11│基隆市七堵區│289│1,900元/平方│289×1,900元│││友蚋段樟空湖││公尺│=549,100元│││小段247地號││││├──┼──────┼──────┼──────┼────────┤│12│基隆市七堵區│66│1,900元/平方│66×1,900元│││友蚋段樟空湖││公尺│=125,400元│││小段248地號││││├──┼──────┼──────┼──────┼────────┤│13│基隆市七堵區│185│1,900元/平方│185×1,900元│││友蚋段樟空湖││公尺│=351,500元│││小段249地號││││├──┼──────┴──────┴──────┴────────┤│總額│5,27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