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63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居於臺南縣,非屬本院轄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