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30號原告甲○○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因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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