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小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1日上午10時1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楊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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