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1日上午10時1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楊尚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