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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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53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9月14日本院不許可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對於9
5年6月20日本院駁回抗告人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已未據抗告人繳納;本院為不許可再抗告之裁定後,抗告人復對於該不許可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亦應再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仍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再抗告及抗告裁判費共計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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