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52,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800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13,315㎡=10,6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8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