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425元(計算式︰土地方面1,333㎡×公告現值36,035元/㎡×36/10000≒172,925元;建物方面︰351,500元,合計524,425元),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部分)、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部分)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楠梓分處99年3月2日高市稽楠房字第0998903333號函在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