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186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應更正為新台幣伍仟肆
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訴訟費用贅載為新台幣伍
「參」仟肆佰元,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