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186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應更正為新台幣伍仟肆
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訴訟費用贅載為新台幣伍
「參」仟肆佰元,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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