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17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175號
原   告 台灣省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貴茹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
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詎屆期提
示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5紙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附表:
編號金額付款人票號提示日
(新臺幣)
一16,824元內埔地區農會FZ000000000年12月18日
二19,590元同上FA0000000同上
三594,258元同上FA0000000同上
四44,700元同上FA0000000同上
五29,184元同上FA0000000同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