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8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05,86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