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0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林文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柒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民國100年4月26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82,858元未給付,其中39,290元為消費款;39,96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93年4月15日起至96年4月15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至100年4月26日止累計984,553元未給付,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499,741元為本金;432,652元為利息;52,1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9,290元│100年4月27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499,741元│100年4月27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