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簡字第209號
原   告  陳永章
訴訟代理人  鄒宗育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凱文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徐凱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
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