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小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8年度埔小字第341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被   告  陳麒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19日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
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以
於108年度埔補字第105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108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詢問簡答表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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