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告 許卉瑄

被告 陳柏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廖慧娟

法官陳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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