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告 許卉瑄
被告 陳柏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廖慧娟
法官陳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告 許卉瑄
被告 陳柏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廖慧娟
法官陳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