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原告 游美芳
被告 李正琴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上易字第14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被告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惟原告有聲請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
法官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於衡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原告 游美芳
被告 李正琴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上易字第14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被告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惟原告有聲請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
法官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於衡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