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原告 游美芳

被告 李正琴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上易字第14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被告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惟原告有聲請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

法官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於衡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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