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5號

原告甲○○○

被告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易字第2265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邰婉玲

法官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硃燕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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