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68號

原告 劉晏汝

被告 汪建宇

張俊傑

袁羽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179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93號判決諭知無罪(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9),檢察官不服原判決該部分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79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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