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24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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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2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四二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四二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按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三、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庭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