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7186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九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社會秩序之危害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彈珠檯」一台(含IC板一塊),係被告所有,供本案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之現金新台幣九百四十元,則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逕為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應沒收之物品及數量│├──┼───────────────────────┤│一│電子遊戲機「彈珠檯」壹台(含IC板壹塊)。│├──┼───────────────────────┤│二│現金新台幣玖佰肆拾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