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8日至91年11月21日止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9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4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2771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未逾1年6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