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智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智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智簡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雅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198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1年度智易字第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依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雅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佩佩豬商標氣球玖拾個、仿冒HELLOKITTY商標氣球拾伍個、仿冒LINE兔兔商標氣球肆拾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李雅婷明知附表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別是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範圍,且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非法販賣。李雅婷竟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在淘寶網購入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並自民國107年10月不詳日期起,在蝦皮購物網站帳號「apple75118」所開設之網路賣場刊登販賣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訊息及照片,使不特定買家得以上網瀏覽選購。嗣警員於109年9月17日為求蒐證,透過蝦皮購物網站以新臺幣(下同)100元(不含運費60元)之價格,向李雅婷購買如附表編號1所示仿冒佩佩豬商標氣球10個。警方復於110年3月15日11時15分許,持搜索票前往李雅婷住所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氣球80個、編號2所示氣球15個、編號3所示氣球40個及犯罪所得100元,始悉上情。案經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雅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51頁、第82頁),並有蝦皮購物網站帳號「apple75118」賣場截圖、警員自帳號「apple75118」賣場購買氣球之訂單資訊、附表編號1部分鑑定報告書、附表編號2、3部分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照片各2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扣案物照片各3份在卷可憑(警卷第10頁至第25頁、第28頁至第32頁、第40頁至第41頁、第45頁至第47頁、第49頁至第52頁、第55頁,偵卷第27頁),及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扣案可佐,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蒐證人員為蒐證目的購買仿冒商品,該蒐證目的只是購買動
機,但仍有購買真意,因此仍成立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106年度智慧財產法院座談會刑事類第5號決議意旨參照)。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起訴意旨僅論被告涉犯法條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漏論「透過網路方式」,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清楚載明被告是透過蝦皮購物網站販賣侵害商標權氣球,此事實亦為被告坦承不諱,且無論有無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態樣均明定於同一法條內,故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㈡被告意圖販賣而在網站上陳列如附表編號1所示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低度行為,為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又被告販賣前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仿冒
商標商品行為,係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一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斷。其中意圖販賣而陳列附表編號1所示商品90個之犯行,已為非法販賣附表編號1所示商品10個之犯行吸收,故意圖販賣而陳列附表編號2、3所示商品犯行,應一併為上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勞費建立之品牌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經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共145件,賣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10件,數量非微。被告並未賠償商標權人分毫,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其並無任何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素行尚佳。兼衡被告自陳之學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事涉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卷第54頁,本院卷第8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㈤本案不宜宣告緩刑:
被告雖請求本院為緩刑之宣告,惟被告於犯後並未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分毫,未能取得其等諒解。綜合考量被告家庭、經濟等一切狀況,本院認其法治觀念薄弱而亟待矯正,並無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之情形,自不宜宣告緩刑,被告此部分所請無從准許。
四、沒收:㈠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
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仿冒佩佩豬商標氣球90個、如附表編號2所示仿冒HELLOKITTY商標氣球15個、如附表編號3所示仿冒LINE兔兔商標氣球40個,均依上開規定沒收。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100元為被告非法販賣如附表編號1所示仿冒商標商品10個所得之事實,有交易明細截圖1張在卷可考(警卷第29頁),亦為被告坦承在卷(本院卷第51頁),為被告本案犯行犯罪所得,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㈢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庭提出上訴(需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承頻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簡易庭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家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扣案物扣案物數量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商標專用商品範圍1仿冒佩佩豬氣球90個(含警員自蝦皮購物網站購得之佩佩豬氣球10個)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00000000氣球2仿冒HELLOKITTY氣球15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氣球3仿冒LINE兔兔氣球40個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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