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11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堯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2126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湖簡字第125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後,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堯平於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起訴)後,業於民國112年5月2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按。其既已死亡,即應依上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英毅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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