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7年5月24日107年度審訴字第184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文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
107年度審訴字第18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李美燕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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