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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