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務人趙孟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