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品樺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4年度執聲付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品樺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285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7月24日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顯見受刑人僅在「假釋中」始有付保護管束之必要,若受刑人已因刑期期滿而執行完畢,則無上揭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背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5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嗣於101年8月21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聲字第328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受刑人因假釋前另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易字第9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與前開背信案件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經法務部重新審核後,於104年4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重核假釋,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59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受刑人所犯前開背信、詐欺等案件,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4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2月確定,復經法務部再次審核後,於104年7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重核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9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76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7月14日等情,有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96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104年7月3日桃女監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00000000000號函等在卷可考。故受刑人所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均已於104年7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聲請人於104年7月29日再為本件聲請,已在受刑人縮短刑期屆滿而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之後,依上開說明,已無更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餘地,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