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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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義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參點陸零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義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緝字第7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3.720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賴義勇前因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嫌,經聲請人以其犯罪嫌疑不足為由,而以104年度偵緝字第7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不明成分透明結晶物1包(驗餘淨重3.604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