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1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140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金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1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金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鄭金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1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第1案);又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
8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5月、5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第2案),上開第1案至第2案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2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爲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甫於103年6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後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6毫克,猶貿然騎乘機車上路,不僅漠視自己安危,更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法益,對公共安全之危害非輕,幸未肇事傷人,且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王惠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1375號被告鄭金柱男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埤頭鄉○○村○○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金柱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22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自104年5月12日12時許起至同日13時許止,在彰化縣員林鎮員水路某小吃部飲用高粱酒2杯後,竟仍於同日15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27分許,行經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中山路與中正路口處,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金柱於警詢、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參。足證被告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其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檢察官董良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俐婷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