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7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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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八七號G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八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九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第一審判決理由第一項所載。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三、公訴人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然查原審已就被告等何以不成立詐欺罪詳述其理由,公訴人上訴,仍執前詞,且就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義務之被告,主張應為舉證,自非有據。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忠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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