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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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聲請人陳報其積極財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8,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包括聲請人及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工作及薪資證明並釋明確有現金308,000元,且應再具狀陳明負債始末及資金流向,曾否與各債權人達成償債協議,是否繼續依協議履行,如已毀諾,情由如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