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9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皓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張鑑椿 即祭祀公業 張五美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4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應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原爭執事項㈡「兩造間之系爭耕地租賃契約是否已合法終止?」擬修正為「兩造間之系爭耕地租賃契約有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該耕地租賃契約是否已經被告(即反訴原告)合法終止?」並請兩造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10日前,對該擬定之爭點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有其他修正意見,並就該項爭點提出準備書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