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377號
原   告 大統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53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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