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19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0,18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