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0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29日,犯共同以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298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定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