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0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妨害投票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投票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九十四年八月二日犯妨害投票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褫奪公權1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