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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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九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戊○○
乙○○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