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9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銘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6,975元,應繳裁判費為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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