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93號原告 區莉玲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被告 王湘怡
王世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01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項第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柒萬元為被告王湘怡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4493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