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海商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海商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海商字第4號
參加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蔡瑞宗 訴訟代理人 董凱勝 上列參加人於原告MCCTRANSPORTSINGAPOREPTE.LTD.與被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唐慶忠順成發有限公司劉美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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