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支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 陳咨頤 即景大山莊被告冠璟環保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惠芬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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