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聲請人 劉建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劉建德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及第5項、第5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
23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嗣經本院依法於103年10月13日製作債權表,另分別於103年10月16日函請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並於103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並於多次聯繫聲請人,迄未收到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及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債務人既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經通知亦未提出,以致無從進行更生程序。依上說明,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