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653號聲請人合集環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意誠 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相對人勝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488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350號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3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計算書:102年度司聲字第653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用│相對人預納、負擔,不予列計。│├───┼─────────┼─────────────────────┤│二│裁判費用│相對人預納、負擔,不予列計。│├───┼─────────┼─────────────────────┤││裁判費用│相對人預納、負擔,不予列計。││三├─────────┼────────────┬────────┤││律師酬金│35,000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269號裁│││││定│├───┴─────────┼────────────┼────────┤│總計│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