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33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 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聖 律師被告 陳東奇
蘇彩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左逸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間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規定聲明求為被告應將如後附表所示坐落新北市三重區之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見本院卷第2頁、第95頁、第96頁、第141頁),係在代位所有權人行使物上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80號判例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原告其餘請求撤銷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契約,及追加聲明訴請被告返還因侵權行為所受利益部分,亦係因上開不動產而涉訟,依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本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且此部分與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均係基於其主張被告間虛偽通謀、詐害債權行為之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黃俊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