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蘇俐陵 被告 黃雯婷 上列被告因民國─0四年度簡字第一二0一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高如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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