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
一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及甲○○共同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台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
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之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
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各處罰金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
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無線電收發訊機貳台及功率放大器壹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