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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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75號上訴人 劉家發 被上訴人 劉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7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7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6年6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羅心芳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紀君